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前主动供述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实施单位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较轻,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