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