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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