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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