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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