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格考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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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