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卫生统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部统计机构是卫生部统计行政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负责综合统计任务,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草拟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三)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全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五)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六)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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