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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