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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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