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则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