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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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