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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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