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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