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