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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