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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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