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