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