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得分对应级别和档次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

(一)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存在财务造假、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下调措施,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低于2级;

(二)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严重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

(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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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