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