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发现金融租赁公司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银保监局可向银保监会提出下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银保监会复核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