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第十七条评级工作结束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资料存档。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