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通报给金融租赁公司,并提出整改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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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