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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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