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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