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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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