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四条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