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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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