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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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