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起重机械; (四)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