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电梯
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