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锅炉

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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