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锅炉

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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