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气瓶
第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