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气瓶
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安全员守则》以及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安全员守则》以及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