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气瓶
第四十一条
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参加气瓶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 (八)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员守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