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气瓶

第四十条

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十)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十一)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十二)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总监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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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