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九条
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气瓶
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