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充装介质等情况,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气瓶安全员,并逐个充装工位明确负责的气瓶安全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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