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气瓶充装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气瓶安全员发现气瓶充装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气瓶充装活动并向气瓶安全总监报告,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