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