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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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