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