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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