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措施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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