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