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有权取消其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资格: (一)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连续两年出现亏损; (二)在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未能尽职管理信托财产而被解任; (三)严重损害信托财产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投资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利益; (四)银监会认为影响其履行受托机构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有权取消其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资格: (一)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连续两年出现亏损; (二)在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未能尽职管理信托财产而被解任; (三)严重损害信托财产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投资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利益; (四)银监会认为影响其履行受托机构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