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