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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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