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资本要求
第六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没有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未被银监会认可作为风险权重依据的,商业银行应当区别以下情形,为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一)将第一损失责任从资本中扣减; (二)对最高档次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按照被转让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 (三)对其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100%的风险权重。 证券化风险暴露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主体提供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的,按照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