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六节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资产池资产状况、信用增级情况、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并运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控制相关风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