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一)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资金保管职责; (二)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资金的条件和能力; (四)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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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