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